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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为什么支持了“隔代探望”
司法不能机械地、片面地适用法律,特别在家事审判中,在依法的前提下要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这是我办理的一起祖父母隔代探望孙女的案件。一家五口三代人原本一起生活,家庭幸福美满,不料突遭变故,独子查出重疾,不久便撒手人寰。悲痛中的亲人却因财产分割渐成路人,一连多起析产继承纠纷致亲情荡然无存。儿媳强行带走孙女阻拦祖孙相见,爷爷奶奶思孙心切,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望能获得对孙女的探望权。
拿到案件后,我首先考虑法律层面有没有赋予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民法典以及之前的民事法律明文规定了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跟随自己的子或女一同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似乎成为祖孙直接“隔代探望”的法律障碍。在这个案子中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驳回爷爷奶奶对孙女的探望请求,则显然忽视了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在情感上也难以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其实,法律规则之外还有法律原则,案件的处理要在法律规则缺位的情况下,积极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补漏,从而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更好地回应社会需求。所以,在判断祖辈是否能够直接探望孙辈时,我主要基于以下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是否符合公序良俗、是否过分加重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的义务。首先,我通过对证据进行审查以及调查了解到,这一家五口三代人长期共同生活,爷爷奶奶一直照顾孙女,祖孙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从孙女健康成长的角度,也需要通过探望维系与爷爷奶奶之间的亲情。另外,我国自古重亲情、重家庭,儿孙绕膝乃天伦之乐,而“隔代亲”又有着特殊的意义。这起案件中,老两口退休后从外地来到上海,帮助儿子儿媳照顾孙女,减轻他们的负担,对孙女付出较多。儿子病故后就财产分割继承问题与儿媳产生矛盾,儿媳为此阻挠祖孙相见,这与传统家庭人伦观念相悖。相反,给予爷爷奶奶探望孙女的权利,则符合社会公众普遍的价值观念,在情感上也更能被人所接受。最后,考虑到儿媳今后的家庭、生活等因素,在探望的频次和形式上可以考虑采取有别于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方式,避免给儿媳今后的家庭生活造成过多影响。为实现案结事了,避免双方因财产纠纷产生的隔阂进一步加深,我多次组织他们进行调解,围绕情理法等进行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谅解,就探望的次数、时长、方式等达成一致。案件的圆满解决,既使得祖孙之间的亲情得以维系,也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老两口和儿媳之间的矛盾。
小案件折射大民生。小案件处理不慎,不仅影响一个家庭关系,也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法官不仅要熟稔法律法规,更要洞彻其中蕴含的法律精神和原则,不断提升自己法律适用能力、洞悉社会人情的能力、调解化解纠纷的能力。通过案件的审理,矛盾的化解,让裁判回应现实需求,真正让人民群众在纠纷化解中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人文关怀。(袁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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